投保时看到“代理人”或“经纪人”,不要只看称呼。法律上的委托关系、佣金表述、行为责任和身份形态都不同,投保前应分别核对。
先把“代表谁”和佣金关系分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主体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两种身份的法律定位不同:代理人是在保险人委托下办理业务,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提供中介服务,不能把后者等同于个人经纪人。
佣金要分清收取对象和支付对象: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经纪人依法收取佣金。仅凭“基于投保人利益”不能推导出投保人支付保险佣金。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责任归属:代理人看授权,经纪人看过错
保险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第一百二十六条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且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还可以依法追究越权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经纪人的责任规则不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代理行为的保险人责任与经纪人的过错赔偿不是同一机制,不能只根据“代表哪一方”判断所有后果由谁承担。
身份形态:机构还是个人
保险代理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则只能是机构,具体工作人员属于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从业人员,不能把个人从业人员说成个人经纪人。
机构主体要具备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二十二条要求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并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个人代理人有一项明确限制: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在这一业务场景中,不能同时接受两家或以上保险人的委托。条文限定的是人寿保险业务,不能擅自扩大为所有险种的统一结论。
如实告知和免责条款要单独核对
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七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说明合同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还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代理人和经纪人都不能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不能把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说成保险合同内容。签署前应把询问内容、回答内容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分开看。
两类身份共同的红线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设置了共同红线,以下行为均不得实施:
-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该义务。
-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这份清单同时约束机构、个人代理人和经纪从业人员,不能把其中任何一项当作正常展业方式。
官方核验:机构查许可证,个人查从业人员信息
核验机构时,可使用监管部门公开的“保险中介许可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条件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流水号、机构类型、发证机关和所在地区;页面还设有“专业中介许可证信息”下的机构持有列表、近期机构设立情况、失控情况和机构退出列表。
查询时要区分发证日期、批准成立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发证日期是监管部门颁(换)发许可证的制证日期;批准成立日期是批准机构设立的日期;有效截止日期是保险中介许可证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业务范围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为准。
红色流水号表示失控证,页面说明其正在补办中;与该流水号相符的保险许可证已经失控,并被监管部门确定为无效证。因此不能只看机构名称或听口头说“有证”,还要核对查询状态、日期和业务范围。
核验个人时,可使用官方政务服务平台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查询”服务。该服务由监管部门提供,查询字段包括姓名、身份证后四位、资格证书号码和执业证编号。机构许可证查询与个人从业人员查询不能互相替代:查到个人记录,不等于所在机构有许可证;这些字段也没有列出个人同时受托的保险人数量,不能仅凭查询结果判断其是否符合个人代理人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的限制。
免责声明
本文仅用于保险知识科普,不推荐任何具体产品或机构,也不提供代客投保或销售建议。具体保障、责任、免责、健康告知和理赔事项,应以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及监管部门公开信息为准。本篇涉及的身份和核验规则,以相应法律条文及官方查询口径为准。